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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5-12

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

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院新闻传播、广播电视艺术等专业硕士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中在复试、录取等环节客观公平公正,特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和方法,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二、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学院研究生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学院的招生工作,组长由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相关部门人员。下设研究生考试命题工作组、研究生复试面试工作组、研究生考试纪律监督工作组,各工作组具体工作安排由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决定。

三、复试资格审查及名单确定

(一)复试比例

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提高复试的有效性,更好地选拔秀人才,差额比例不低于120%。

(二)复试资格

1、学院以教育部当年划订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B类地区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文件,为确定当年复试资格的依据。

2、对第一志愿考生,将根据考生成绩、教育部划线、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差额复试需求量计)来综合确定复试名单。复试名单在学校研究生学院网页进行公告。

3、符合教育部和我校调剂复试的有关规定,申请调剂我院,经审核同意接受调剂申请,且完成调剂系统程序者,获得我院调剂复试资格。调剂复试名单将在学校研究生学院网页进行公告。调剂要求按我校研究生学院当年公布的招收硕士研究生调剂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调剂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按照考生的学业综合成绩、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个人特长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分,以考生的综合评分排名,集体讨论,确定入选调剂的考生名单。

 

四、复试方式及环节

复试包括考生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含外语应用能力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体检等环节。

(一)笔试

笔试工作的参与人员及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等相关事宜,由学院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集体商议决定。

(二)综合面试

1、面试工作的参与人员及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等相关事宜,由学院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集体商议决定;

2、综合面试进行量化评分,满分共100分(含外语应用能力测试);

3、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为15分钟,面试内容包括英语应用能力测试、专业综合能力测试;

4、面试时,由面试工作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后取平均分;

5、面试过程必须全程录像。

(三)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四)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进一步考查时,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含笔试)。

五、复试成绩

考生复试总成绩及入学考试总成绩认定办法,由学院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决定。

六、录取

(一)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拟录取名单,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先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再从调剂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不予录取情况

以下情形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不予录取:

1、复试总成绩低于60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3、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弄虚作假取得报考资格,以及复试过程作弊,包括体检作弊、考试作弊者;

6、多次参加复试,已被其他院校列入拟录取名单者。

七、招生工作纪律

1、调剂、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2、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的,须回避本年度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4、学院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纪者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其他事项参照国家和我省及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本管理规定从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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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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