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院项目建设采购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采购工作规程 (海师办〔2015〕21号文印发)》、《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5号文印发)》和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采购,是指学院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专门开展的项目建设,包括购买专业设备、办公设备、投资新建专业实验室,以及实验室维修、升级改造、改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项目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运行公开原则。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应当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学院依据学院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立项申请,项目负责人(申请人)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方可开展建设执行。会议记录人要认真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的记录,与会班子成员及相关参会人员会后应及时在当次记录的后面签名以示对记录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询价
第五条 学院在学院网站发布询价公告,同时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即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六条 学院成立项目建设询价小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项目询价报告。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择机重新开展询价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询价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询价过程中提供采购方案的供应商未超过3家。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询价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不少于5位与项目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本单位或外请)对项目进行论证,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学院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会议记录人要认真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的记录,与会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会后应及时在当次记录的后面签名以示对记录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将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后的《海南师范大学货物(服务)购置申请表》、《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递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招标等工作由学校国资处等部门实施,学院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果学校国资处等部门需要招标评委人员,由学院协调配合,及时参与。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各职能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基础条件,指导和配合供货单位(中标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时间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之前,学院应成立项目验收工作组,且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十六条 将项目验收工作组名单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会议记录人要认真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的记录,与会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会后应及时在当次记录的后面签名以示对记录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验收工作组要按照学校国资处等部门的安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国资处、后勤处等部门验收项目建设配套的水、电安装地点等基本条件,做好设备安装、调试的前期准备配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
第十八条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时,要求参加验收的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验收工作分两方面进行:(一)数量验收。按合同条款和设备清单认真核对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配置、附件、产地、数量及价格。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并与装箱单逐一核对。(二)技术验收。按合同中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做好记录。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验收工作组撰写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将项目验收报告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会议记录人要认真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的记录,与会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会后应及时在当次记录的后面签名以示对记录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海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将从即日起生效。
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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